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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7-05-27 22:34:4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实践育人、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遵纪守法、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竞争上岗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应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及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违法违纪、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行为有责任和权力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项目纳入学生社会实践学分管理的范畴,具体办法参照校内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由学生工作部(处)主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岗位信息。各系应积极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思想指导工作。各用工单位需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培训及劳动安全保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1、核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档案。

2、接受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岗位申请,进行岗位核查和审批,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依法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3、规范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工作开展出色、实践育人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宣传,对弄虚作假、效率低下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单位进行批评,减少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5、统筹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做好与校内、校外各单位的协调工作,对勤工助学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组织评优表彰。

6、负责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进行酬金的发放。

第九条 各系的职责

1、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和人生观。

2、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核查的工作。

3、积极向学生工作部(处)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专业学习及日常生活情况。

4、协助各用工部门进行用人安排,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用工单位的职责

1、负责向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岗前职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及纪律培训。

2、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障,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学生工作部(处)联系。

3、遵守勤工助学管理规范,做好岗位考勤,注重岗位实践育人成效,配合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勤工助学工作考核。

4、每月15日前将上月勤工助学用工统计情况以及考勤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以便及时做好勤工助学酬金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二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传销活动、有毒有害的危险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体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及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既要尽力拓展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5小时/人。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连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工管理

1、部门要求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前提是本部门工作满负荷,而工作又确实需要。

2、用工部门按照学生工作部(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岗位、岗位性质、用工理由、用工时间、技能要求、岗位育人效果等。用工部门不能随意延长用工时间。申请表格必须由部门主管领导签名后送学生工作部(处)。申请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

3、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岗位设置申请后,应连同用工部门将相关岗位信息在公开渠道公布并接受学生报名。

4、每月15日前,用工部门主管领导要在用工统计表格上签名,盖部门公章后交学生工作部(处)计算酬金。

5、固定岗位每学期申请一次,临时岗位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双方签订协议,再由学生工作部(处)公布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并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统一为15元/小时,固定岗位酬金上限为675元/月,即每天工作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工作不能超过15天。

第十九条 须按小时计算工作量、工作时间较分散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须提前与学生说明酬金标准,折合成天数上报学生工作部(处)(最小计算单位为0.5天),以便做好酬金计算工作。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三方协议确定,其劳务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务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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