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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守则》应内化为核心素养

时间:2014-08-04 10:14:03  浏览:

学生守则仅仅停留在成为一种集体记忆,显然是不够的。比成为集体记忆更重要的是成为学生的核心素养。 凡是受过学校教育的人,心里都有一份对学生守则的记忆。学生守则已然成为学校教育的符号。新修订的《中小学生守则》正在接受社会的“检阅”。“三爱、三讲、三护”也有望成为新一代学生的集体记忆。

但是,学生守则仅仅停留在成为一种集体记忆,显然是不够的。比成为集体记忆更重要的是成为学生的核心素养。

核心素养是每个学生都应该具备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这很容易让人想起英国哲学家怀特海那句话,“当一个人把在学校学到的知识忘掉,剩下的就是教育。”

让守则的内容成为学生核心素养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核心素养来反观学生守则,从而还原学生守则的本来面目,使规则像规则,学生看得懂、记得牢、做得到、守得住。

“基本”是核心素养的首要含义。学生守则必须突出基本,对学生言行提出基本要求,是所有学生都能理解、都能遵守的“最大公约数”,而不是对学生发展提出“高标准”。“高大上”的东西,哪怕愿望再美好,都不应该出现在国家层面的守则中。比如“见义勇为”这个点,修订时没有纳入,主要考虑就是它不是基本要求。守则覆盖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中,他们无法判断见义勇为的节点,不知道什么时候该出手,什么时候不该出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硬把它写进守则,作为普遍要求,明显不合适。没有写入守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这方面的教育。立德树人是一个综合工程,是全方位推动,守则只是一个举措。其他方面,如课程、教材、教学和管理制度中,都有这方面的教育内容。

“关键”是核心素养的又一重要含义。学生守则必须强调最关键的内容,不求面面俱到。何为关键?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党和国家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学生健康成长提出了明确要求。去年提出了“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今年强调“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这样,像“三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都很关键,都应进入守则。其次要考虑的是当代中小学生特点。毕竟是为他们修订守则。对于当代中小学生来说,书本和课堂不再是获取知识的唯一渠道,学校不再是学习的唯一场所,现实生活不再是唯一的活动空间。他们的思想意识更加自主,价值追求更加多样,个性特点更加鲜明。修订守则,必须兼顾他们的四种生活(学校生活、社会生活、家庭生活和网络生活)和三种方式(思维方式、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以,像如何更好地学习、养成劳动习惯、注重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等内容,就成为又一类关键的内容。还有一个关键,就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被证明为行之有效的一些内容继承下来,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比如,“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仅是《中小学生守则》修订版的内容,更是1981年小学生守则的内容,好东西不怕重复。

“核心”是核心素养的本质规定。学生守则必须要在学生行为习惯养成上起到核心作用。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是,守则到底有没有起到核心作用,得另当别论。这个问题涉及守则的性质和定位,以及它在学校育人工作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一般来说,学校育人工作大体分为课程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管理育人。守则可能会在某节课上背一背,可能会在校园某个墙上挂一挂,可能会在规章制度汇编中印一印。看起来无处不在,但因为学生守则的性质和定位不明确,导致它的育人效果难以评估。既不像教育法律、行政法规那样有法律效力,也不像其他教育政策那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加之多年来的守则某种程度上还停留在一般倡导上,操作性不强,学校和学生都无所适从,久而久之,守则的命运就是“有它不多,没它不少”。所以,要想让守则在孩子行为习惯养成上起到核心作用,除了在内容层面解决“假大空”问题,还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解决守则的性质和定位问题。(邓友超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研究员)

《中国教育报》2014年8月4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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